记棚民事
梅曾亮
记棚民事,梅曾亮,清代
余为董文恪公作行状,尽览其奏议。
其任安徽巡抚,奏准棚民开山事甚力。
大旨言:与棚民相告讦者,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,至有以数百亩之山,保一棺之土;
弃典礼,荒地利,不可施行。
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、人迹不可通之地,开种旱谷,以佐稻粱。
人无闲民,地无遗利,于策至便,不可禁止,以启事端。
余览其说而是之。
及余来宣城,问诸乡人。
皆言:未开之山,土坚石固,草树茂密,腐叶积数年,可二三寸。
每天雨,从树至叶,从叶至土石,历石罅滴沥成泉。
其下水也缓,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。
水缓,故低田受之不为灾;
而半月不雨,高田犹受其浸溉。
今以斤斧童其山,而以锄犁疏其土,一雨未毕,沙石随下,奔流注壑涧中,皆填污不可贮水,毕至洼田中乃止。
及洼田竭,而山田之水无继者。
是为开不毛之土,而病有谷之田;
利无税之佣,而瘠有税之户也。
余亦闻其说而是之。
嗟夫!
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。
由前之说,可以息事;
由后之说,可以保利。
若无失其利,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,则吾盖未得其术也。
故记之以俟夫习民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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